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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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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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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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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 139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工程、规划区土地整理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治超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具体承担市住建局涉及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渣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实行处置核准,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建设(拆迁)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渣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写渣土处置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并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核实。

第九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和运输合同,审核批准领取渣土准运证,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运输车辆要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安装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车厢没有实行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车厢全密闭改装后,经公安交警、环卫渣土部门审验合格方可运输渣土。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无证、无牌、不合法车辆运输渣土。

强化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渣土运输行业的服务功能,提倡使用专用车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公安交警、环卫渣土等部门应依法查处渣土车辆的遗撒、顶棚无遮挡等行为,同时对运砂车辆扬尘及抛洒遗漏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渣土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企业诚信驾驶员档案。

第十三条对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过程要进行监管,并做好处理垃圾扬尘抛洒等应急措施。建设、施工单位要履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配备环卫监督员。

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围栏作业,工地出入口内侧 20米要进行道路硬化,配备专人值守冲洗设备,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施工现场冲洗设施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运输施工现场预回填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运输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各环卫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倒入所属区域。否则,市环卫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清理。小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建设期间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负责清运,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居民和沿街门店因装修房屋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以袋装形式,暂时存放在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影响环境卫生的地方;采取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办法,由居民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清理,也可委托社区(物业)协调处理,进行有偿处置。

第十九条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飞扬、泄漏;(三)按照核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倾倒渣土;(四)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车辆通行证;(五)遵守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道路通行相关规定,严禁超载、超速等非法运输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渣土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并有计划的建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一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专人管理,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有防尘和防污外流等措施;(三)做好消纳场所周边环境保洁工作;(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渣土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

第二十二条需要回填利用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产生或处置渣土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省相关处罚规定执行:(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二)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三)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四)未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五)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渣土处置证、渣土准运证的。

第二十六条管理渣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5年 4月 1日起实行。

阳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 139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工程、规划区土地整理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治超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具体承担市住建局涉及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渣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实行处置核准,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建设(拆迁)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渣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写渣土处置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并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核实。

第九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和运输合同,审核批准领取渣土准运证,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运输车辆要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安装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车厢没有实行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车厢全密闭改装后,经公安交警、环卫渣土部门审验合格方可运输渣土。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无证、无牌、不合法车辆运输渣土。

强化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渣土运输行业的服务功能,提倡使用专用车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公安交警、环卫渣土等部门应依法查处渣土车辆的遗撒、顶棚无遮挡等行为,同时对运砂车辆扬尘及抛洒遗漏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渣土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企业诚信驾驶员档案。

第十三条对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过程要进行监管,并做好处理垃圾扬尘抛洒等应急措施。建设、施工单位要履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配备环卫监督员。

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围栏作业,工地出入口内侧 20米要进行道路硬化,配备专人值守冲洗设备,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施工现场冲洗设施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运输施工现场预回填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运输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各环卫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倒入所属区域。否则,市环卫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清理。小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建设期间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负责清运,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居民和沿街门店因装修房屋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以袋装形式,暂时存放在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影响环境卫生的地方;采取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办法,由居民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清理,也可委托社区(物业)协调处理,进行有偿处置。

第十九条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飞扬、泄漏;(三)按照核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倾倒渣土;(四)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车辆通行证;(五)遵守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道路通行相关规定,严禁超载、超速等非法运输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渣土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并有计划的建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一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专人管理,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有防尘和防污外流等措施;(三)做好消纳场所周边环境保洁工作;(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渣土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

第二十二条需要回填利用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产生或处置渣土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省相关处罚规定执行:(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二)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三)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四)未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五)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渣土处置证、渣土准运证的。

第二十六条管理渣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5年 4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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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 139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工程、规划区土地整理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职能职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治超办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具体承担市住建局涉及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渣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实行处置核准,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建设(拆迁)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渣土的,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写渣土处置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并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核实。

    第九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向阳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交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和运输合同,审核批准领取渣土准运证,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运输车辆要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安装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车厢没有实行密闭的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车厢全密闭改装后,经公安交警、环卫渣土部门审验合格方可运输渣土。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使用无证、无牌、不合法车辆运输渣土。

强化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渣土运输行业的服务功能,提倡使用专用车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公安交警、环卫渣土等部门应依法查处渣土车辆的遗撒、顶棚无遮挡等行为,同时对运砂车辆扬尘及抛洒遗漏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渣土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企业诚信驾驶员档案。

    第十三条对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过程要进行监管,并做好处理垃圾扬尘抛洒等应急措施。建设、施工单位要履行项目负责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过程进行随线动态管理,配备环卫监督员。

施工现场须做到文明施工、围栏作业,工地出入口内侧 20米要进行道路硬化,配备专人值守冲洗设备,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施工现场冲洗设施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运输施工现场预回填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五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运输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

各环卫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倒入所属区域。否则,市环卫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清理。小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建设期间由开发商与施工单位负责清运,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居民和沿街门店因装修房屋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以袋装形式,暂时存放在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影响环境卫生的地方;采取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办法,由居民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清理,也可委托社区(物业)协调处理,进行有偿处置。

    第十九条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飞扬、泄漏;(三)按照核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倾倒渣土;(四)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车辆通行证;(五)遵守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道路通行相关规定,严禁超载、超速等非法运输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渣土消纳场所建设计划,并有计划的建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一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专人管理,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有防尘和防污外流等措施;(三)做好消纳场所周边环境保洁工作;(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渣土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

    第二十二条需要回填利用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由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调度。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产生或处置渣土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省相关处罚规定执行:(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而进行施工修建的;(二)无准运证承运建设垃圾的;(三)有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但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抛撒和泄露的;(四)未按市环境卫生与工程渣土管理站指定地点任意倾倒的;(五)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渣土处置证、渣土准运证的。

    第二十六条管理渣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并阻挠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5年 4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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