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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   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   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市市容市政局牵头加快推进装修垃圾终端处置能力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单(〔2017〕下字885号)精神,本着降低处置成本的目的,由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利用现有建筑拆迁垃圾处置资源,在现有厂区通过技改、扩建等方式,先行建设一期年处置能力为15万吨的装修垃圾处置设施。为满足扩能增量需求,由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划拨申请手续。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后,交由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二期年处置能力约30万吨的装修垃圾处置项目建设。经市政府授权,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与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BOT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I。   (二)落实清运工作主体。各区负责辖区内的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组织代运或政府采购的方式明确清运企业,在各区城管(市容市政)局鉴证下,与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长期供需三方协议,并明确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方式。各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产生的装修垃圾可由所在社区、物业公司或装修企业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与本区域内负责装修垃圾的运输单位联系清运事宜。根据《苏州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要求,各区要建立临时堆放点暂存装修产生的垃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建立临时堆放点。清运处置全过程实现联单式管理,将装修垃圾产生者、源头管理(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社区)、清运(代运)企业、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纳入联单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三)明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试点地区应完善装修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围绕“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修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转发市建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环卫收费有关规定的意见》中装修垃圾清运费有关条文,完善装修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装修垃圾处理费。装修垃圾处理费包括装修垃圾装载运输产生的清运费和终端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处置费,涵盖源头收集、人工成本、折旧、汽油(电力)消耗、管理等成本和合理利润。装修垃圾处理费(清运费、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待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完成建设,投入运营,通过第三方评估后,由渣土协会公布市场调节价。   装修垃圾处理费的结付方式,由社区、物业公司或装修公司根据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垃圾计量联单凭据,向从事清运(代运)和处置的企业代为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处置费,按月结清。装修垃圾中含有不可利用的轻质物,由处置企业送往七子山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费用参照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由各区财政负担。为保证终端处置企业正常运行,一期提供装修垃圾量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建立监督管理的体系。为防止乱收费和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发生,达到运输规范、计量准确、处理有序要求,压实源头管理,将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确保规范运输,杜绝私运乱接,做好防控工作。从事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要配备管理员负责收费与管理工作,配合社区、物业公司或装修公司确认产生单位或个人装修垃圾的清运量、清运费用、清运时间、清运地点,做好现场对接工作。建立清运企业的管理制度,原则上纳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办公室管理运输企业目录的方可参与政府采购,从事清运工作。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的运输车辆参照生活垃圾运输要求进行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从事装修垃圾运输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装修垃圾处理工作是城市管理中当前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装修垃圾填埋、偷倒、乱倒等行为,严重损害生态自然环境,社会反响强烈。各级政府要按照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加强对装修垃圾处理的组织与领导,确定装修垃圾清运组织方式、补贴政策,落实管理形式,提高对装修垃圾的管理水平。   (二)严密组织。装修垃圾是单位或居民在房屋装饰或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石材、石膏板、木材、泡沫、包装物等尾料(不含绿化、泥土、大件等垃圾),成份复杂,处理难度大。市市容市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装修垃圾终端处置能力建设,并以姑苏区为重点,先行先试,逐步向各区推广,形成可复制的管理模式;要认真做好装修垃圾终端处置的计量工作,采取驻厂监管、信息化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计量准确性。各级城管(市容市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装修垃圾管理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明确街道(镇)工作职责,提高管理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大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装修垃圾管理形成新机制;要将装修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年度任务进行考核通报。   (三)强化执法保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装修垃圾管理的巡查检查力度,严查偷倒乱倒行为,严打不法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装修垃圾运输处置体系能有效和规范运行。要加大对物业、装修、运输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不跨区域运输,不混装混运,不私接乱运,确保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密切协调。加强城管(市容市政)、住建、财政、物价、公安交警、物业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收费机制,积极推进装修垃圾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装修垃圾处理良性循环。发挥装饰装修、渣土、物业等民间协会作用,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有偿服务体系。市市容市政部门要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把产生单位和个人、清运单位、终端处置企业纳入管理范畴,建立相互协调机制,防止擅自处置装修垃圾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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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忻州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07--22
为进一步规范忻州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39号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城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填埋方式处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谁产生、谁处理、谁付费的原则,分级负责,集中处置。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以及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忻府区政府和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核实责任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核发建筑垃圾清运卡;实施对建筑垃圾清运中的动态监管;查处乱倒建筑垃圾和清运建筑垃圾车辆抛撒行为;清理责任区内道路红线或建筑立面两侧内无主建筑垃圾;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和垃圾倾倒保证金。 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办事处、城中村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及驾驶员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场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部门及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城中村、社区、居委会按照 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的确定,分别由市住建局、忻府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六条参加招标或委托的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不少于 5辆以上自有清运车辆或组建联合运输企业,车辆证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有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四)清运车辆有密闭苫盖装置,安装有行车记录仪的 GPS定位监控系统; (五)无不良记录和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招标或委托的清运单位(个人)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第七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的准运证由市住建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制作(样式内容另定)。各责任区内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的准运证分别由市住建局、忻府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核发。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申请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或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向所在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处置房屋建筑施工垃圾的资料1、批准建设项目文件;2、处置房屋建筑垃圾申请;3、处置房屋建筑垃圾清运计划。 (二)处置市政施工垃圾的资料1、批准建设项目文件;2、处置市政施工垃圾申请;3、处置市政施工垃圾清运计划。 (三)处置拆除建(构)筑物垃圾的资料1、拆除建(构)筑物实施主体相关资料;2、处置拆除建(构)筑物垃圾申请;3、处置拆除建(构)筑物垃圾清运计划。 (四)处置房屋装饰装修垃圾的资料 1、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处置房屋装饰装修垃圾申请; 3、处置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计划。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核实申请单位产生建筑垃圾总量,向申请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卡。 第十条申请单位、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签订协议的各方保管。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协议签订后,申请单位向所属责任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等额垃圾倾倒保证金。缴纳费用应列入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建筑垃圾清运计划,向选定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所属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卡。清运卡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三条清运建筑垃圾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副本)、清运卡,按规定时间、路线、处置地点清运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抛撒、擅自改变清运路线、乱倒垃圾、不苫盖、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有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建筑垃圾处置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凭垃圾准运证、清运卡接纳处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接纳和处置台账,准确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卡。建筑垃圾场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特种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完毕,需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对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现场确认后,申请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协议、建筑垃圾总量卡;清运单位(个人)持建筑垃圾清运卡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算倾倒垃圾保证金。若总量卡与清运卡数量不符,要查明原因,提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场的建设经费和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行经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规模、建筑垃圾处置量和收取倾倒垃圾保证金数额,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对乱倒垃圾、清运车辆不苫盖、抛撒的;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垃圾准运证和清运卡的;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按责任区分别由市住建局、忻府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西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严格监管的,实行问责;违反政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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