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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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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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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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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模式,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局窗口分级受理行政审批。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办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

(三)一个项目一审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一车一证制。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受理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情况备案;及时公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会同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评估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环卫处受市局委托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初审工作,具体对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定和确定处置方式等。

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负责(委托环卫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按时上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相关信息;负责建筑垃圾临时归集点的建设与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审批程序内容

(一)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管理局窗口办理(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

5.运输企业自有车辆20辆以上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规模;有相适应的停车场所证明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运输车辆户籍台帐,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车辆牌照照片、驾驶人员驾驶执照等;有专职经营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业务公章);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地点名称;

4.接受消纳的相关证明;

5.计算工程渣土倾倒的图纸资料等;

6.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是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当前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乱倒偷倒、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重要措施,各级市容环卫(城市)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工作的落实。行政审批工作的核心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变抓个体经营为抓企业经营,让有限的行政力量发挥更大的管理效益,不断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顽症,通过行政审批工作,逐渐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先行试行一年,通过一段时间的时间后再予以完善。

二要规范管理。制定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是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抓手,由于各区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方法手段不尽相同,《实施细则》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下放各区试行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各区工作积极性。市级层面将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市、区两级共同执法管理。便于对经营企业进行评估,便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各区要按照《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回执制度,建设单位要凭证再付处置费。

三要认真实施。《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实施,有许多企业都来咨询申请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各级要及时做好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市制订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样张,要求长26公分宽18.5公分,蓝底白字,同时,要在《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背面明确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内容包括:此证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使用;此证限本车使用,一车一证,放置挡风玻璃右下侧,以备识别;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一经发现将本证收缴;持证车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执法部门有权收缴处置证;持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和乱倒偷倒,违反规定接收行政处罚。要建立联动机制,市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建立网络平台,便于信息共享,各区要将管理情况报送业务主管理部门,及时公开经营企业的运输情况,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无缝对接、齐抓共管的局面。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概要描述】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模式,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局窗口分级受理行政审批。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办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

(三)一个项目一审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一车一证制。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受理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情况备案;及时公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会同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评估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环卫处受市局委托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初审工作,具体对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定和确定处置方式等。

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负责(委托环卫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按时上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相关信息;负责建筑垃圾临时归集点的建设与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审批程序内容

(一)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管理局窗口办理(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

5.运输企业自有车辆20辆以上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规模;有相适应的停车场所证明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运输车辆户籍台帐,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车辆牌照照片、驾驶人员驾驶执照等;有专职经营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业务公章);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地点名称;

4.接受消纳的相关证明;

5.计算工程渣土倾倒的图纸资料等;

6.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是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当前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乱倒偷倒、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重要措施,各级市容环卫(城市)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工作的落实。行政审批工作的核心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变抓个体经营为抓企业经营,让有限的行政力量发挥更大的管理效益,不断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顽症,通过行政审批工作,逐渐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先行试行一年,通过一段时间的时间后再予以完善。

二要规范管理。制定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是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抓手,由于各区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方法手段不尽相同,《实施细则》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下放各区试行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各区工作积极性。市级层面将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市、区两级共同执法管理。便于对经营企业进行评估,便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各区要按照《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回执制度,建设单位要凭证再付处置费。

三要认真实施。《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实施,有许多企业都来咨询申请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各级要及时做好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市制订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样张,要求长26公分宽18.5公分,蓝底白字,同时,要在《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背面明确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内容包括:此证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使用;此证限本车使用,一车一证,放置挡风玻璃右下侧,以备识别;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一经发现将本证收缴;持证车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执法部门有权收缴处置证;持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和乱倒偷倒,违反规定接收行政处罚。要建立联动机制,市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建立网络平台,便于信息共享,各区要将管理情况报送业务主管理部门,及时公开经营企业的运输情况,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无缝对接、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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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模式,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局窗口分级受理行政审批。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办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在苏州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

(三)一个项目一审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一车一证制。

二、管理部门职责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受理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情况备案;及时公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各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会同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评估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环卫处受市局委托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的初审工作,具体对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各区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定和确定处置方式等。

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负责(委托环卫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核准工作;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按时上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相关信息;负责建筑垃圾临时归集点的建设与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行政审批程序内容

   (一)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管理局窗口办理(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

5.运输企业自有车辆20辆以上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规模;有相适应的停车场所证明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运输车辆户籍台帐,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车辆牌照照片、驾驶人员驾驶执照等;有专职经营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10个工作日),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业务公章);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地点名称;

4.接受消纳的相关证明;

5.计算工程渣土倾倒的图纸资料等;

6.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是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当前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乱倒偷倒、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重要措施,各级市容环卫(城市)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工作的落实。行政审批工作的核心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变抓个体经营为抓企业经营,让有限的行政力量发挥更大的管理效益,不断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顽症,通过行政审批工作,逐渐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先行试行一年,通过一段时间的时间后再予以完善。

二要规范管理。制定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是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抓手,由于各区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方法手段不尽相同,《实施细则》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下放各区试行实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各区工作积极性。市级层面将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市、区两级共同执法管理。便于对经营企业进行评估,便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各区要按照《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回执制度,建设单位要凭证再付处置费。

三要认真实施。《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实施,有许多企业都来咨询申请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各级要及时做好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市制订了《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样张,要求长26公分宽18.5公分,蓝底白字,同时,要在《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背面明确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内容包括:此证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使用;此证限本车使用,一车一证,放置挡风玻璃右下侧,以备识别;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一经发现将本证收缴;持证车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执法部门有权收缴处置证;持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抛洒滴漏和乱倒偷倒,违反规定接收行政处罚。要建立联动机制,市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建立网络平台,便于信息共享,各区要将管理情况报送业务主管理部门,及时公开经营企业的运输情况,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无缝对接、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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